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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桂某甲,曾用名桂某乙,绰号“阿某某”、“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逮捕前无业,出生地北京市大兴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园**号楼**号。2018年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桂某甲于本市石景山区**园**号楼**号等处,陆续向张某某、陆某某、“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赌博网站“龙源”、“申博”的账号密码,以网络百家乐、龙虎的方式参与赌博,并通过微信转账或指定银行账户为上述人员上分及卸分。其中,接受张某某赌资共计30余万元,接受陆某某赌资共计70余万元。被告人桂某甲通过为下家投注获取网站返利约为7000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桂某甲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家中起获台式电脑主机1台、黑色三星手机1部、金色三星手机1部、IphoneX手机1部、Iphone7手机1部、OPPO手机1部、记录本5本、人民币82800元,上述款物现均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1台、手机5部、记录本5本及现金的照片及扣押手续;2.书证:微信账号及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北京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辨认、搜查笔录:张某某辨认桂某甲的笔录、桂某甲辨认张某某的笔录、搜查桂某甲现住地的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流水;8.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桂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岚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桂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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