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桂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0日至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桂某甲雇佣郑某某、潘某甲、曹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桂某乙、潘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本市盘龙区**村**公司内,以“推筒子”的方式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桂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书证,清点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及同案犯郑某某、潘某甲、曹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桂某乙的供述、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桂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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