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桂某甲,绰号“桂某乙”、“老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9********,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桂某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伍宏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池州市贵池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至2018年每年8、9月份至翌年3、4月份,被告人桂某甲使用自制的地弓在本市贵池区**镇**村**组**山场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非法猎捕小麂10只,其中在2016年9月份非法猎捕小麂(母)一只,留下死体胎麂一只;在2017年9月份非法猎捕小麂(母)一只,留下死体胎麂一只。
2017年5、6月份,被告人桂某甲非法使用电瓶在距离其自家房屋东南100米处竹林山脚河沟里捕鱼时,捕捉平胸龟一只,带回家饲养,不久即死亡。
2019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将桂某甲抓获归案,在其住处查获乌龟1只、疑似野兔死体1只、疑似麂子死体2只、动物内脏11块、疑似豪猪腿肉1块。经鉴定,桂某甲所捕乌龟为平胸龟,系《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条约》附录Ⅰ的物种;疑似野兔死体、疑似麂子死体、动物内脏、疑似豪猪腿肉对应的物种为华南兔、小麂、豪猪,均属“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政府通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相关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提取、搜查、扣押等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数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桂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少云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桂某甲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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