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103号
被告人桂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桂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桂某驾驶牌照浙C******重型自卸货车在平阳县**乡给在建的红色旅游新路运送沥青过程中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后方行人龚某甲撞压,导致龚某甲死亡。经鉴定,龚某甲符合遭受车辆碾压致脏器脱出、肢体毁损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桂某于2019年3月25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投案。其间,被告人桂某及其所在工程方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死亡赔偿协议书、转账记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曾某某、龚某乙、龚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桂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过失致人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海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桂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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