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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永韩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桂永韩(曾用名桂永国),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2004年2月16日,桂永韩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同年10月12日送往宜良监狱执行。2009年5月7日,经云南省宜良监狱首次批准,桂永韩因精神疾病保外就医一年。同年11月13日,经鉴定,桂永韩系精神分裂症,亚木僵状态。同年11月16日至12月30日,桂永韩被送往江川县残联精神病工疗站接受治疗。2010年10月13日,桂永韩被宜良监狱收监执行,经四次减刑,桂永韩于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永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同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桂永韩在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老年协会大门口,持刀追刺同村被害人景某乙,致景某乙身上多处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景某乙系锐器刺击胸部、右大腿根部后侧造成右肺中叶前缘及右髂静脉破裂,急性大量失血死亡;桂永韩患有******,在其危害行为发生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桂永韩的户口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景某甲、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4.现场监控录像、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5.毒物、血样及擦拭物、死因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永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桂永韩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家宏

检察官助理:刘建雄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桂永韩现取保候审在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2.侦查卷宗5册,检察卷宗1册,光盘1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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