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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润锦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桂润锦,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桂润锦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润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6时许,王某某使用手机和被告人桂润锦沟通,称要向其购买5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桂润锦称自己没有毒品海洛因卖,但是黄某某(刑拘在逃)有毒品海洛因卖。随后把电话给黄某某让黄某某和王某某联系沟通,约定到临高县新盈镇安全村海边进行毒品海洛因交易。后被告人桂润锦和黄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一同赶到新盈镇安全村海边,黄某某将装有毒品的椰王香烟盒交给被告人桂润锦,让桂润锦去和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并承诺在交易完成后为被告人桂润锦提供毒品吸食。为了便于抓捕,民警让王某某把交易地点改至新盈镇安全市场。随后被告人桂润锦和黄某某驾驶电动车赶到新盈镇安全市场,在新盈镇安全村市场的一个小卖部买水时看见有一辆小车朝着他们行驶过来,黄某某随即产生警觉,怀疑是公安机关的车辆。随后黄某某就叫被告人桂润锦赶紧跑。民警看见被告人桂润锦逃跑,立即下车追赶,在距离安全村市场约500米的一处小巷内将被告人桂润锦抓获,黄某某则趁乱驾驶电动车逃脱。民警从被告人桂润锦身上缴获华为手机一部,银白色铝纸包装毒品可疑物1包,及用于装毒品的椰王牌香烟盒。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根据琼公物鉴(理化)字[2019]-548号鉴定文书,被告人桂润锦贩卖的一包银白色铝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02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归案后被告人桂润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系控制下交付,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润锦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未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毒品可疑物1包(银色锡纸包装、块状);(2)一部手机(型号:HUAWEI TAG-AL00,手机号码为:1811773****);(上述物证附实物照片);

2.书证:(1)被告人桂润锦的户籍资料;(2)抓获经过;(3)海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4)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5)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6)提取笔录;(7)手机通话清单;(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9)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取样笔录、取样照片;(10)(2018)琼902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11)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桂润锦的供述及辩解;

5.琼公物鉴(理化)字【2019】548号鉴定意见; 

6.本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润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润锦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润锦系累犯,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润锦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涉案的一部型号HUAWEI TAG-AL00手机,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  瑞

检察官助理:杜寒凡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桂润锦现被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一部型号HUAWEI TAG-AL00的手机随案移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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