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桑传任、关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5〕2541号

被告人桑传任,男,1980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全斌,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乡**村**号,暂住深圳市光明区**新村**工业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全斌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6年1月20日、2016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开始,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为盗取停在路边货车、挖掘机等车辆的柴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及油泵、电瓶等工具,并找到了负责收油的被告人全斌。全斌不仅长期负责收购柴油,还提供了油桶、油管等工具给桑传任、关某某偷油使用。每次作案前,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在由被告人全斌经营的本市宝安区**街道**新村收油窝点组装好作案工具,使用“粤BL****”的假牌,被告人关某某负责开车,在本市各处物色目标,被告人桑传任负责下车插油管,被告人关某某在车上启动油泵盗取柴油。随后二人将偷来的柴油以每升人民币2.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全斌。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路**药业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挖掘机内的柴油320升(鉴定价值人民币2083.2元)。

 二、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路的**工地,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的一辆挖掘机油箱及旁边3个油桶内的柴油共1000升(鉴定价值人民币5800元)。

 三、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工地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货车的柴油400升,鉴定价值人民币2320元。

四、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来到本市宝安区**街道**大厦**厂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货车的柴油280升,鉴定价值人民币1607.2元。

五、2015年6月3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伙同绰号为“高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来到**路和**路交界处的地铁施工工地围墙内,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的一辆挖掘机油箱及旁边1个油桶内的柴油共计470升,鉴定价值人民币2961元。

六、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来到本市宝安区**街道的**局工地,盗窃工地油罐内的柴油1200升,鉴定价值人民币7356元。

七、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来到本市宝安区**街道**路**路**公司门口,盗窃刘某某一辆货车的柴油240升,鉴定价值人民币1305元。

八、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来到本市宝安区机场**道,盗窃被害人栾某某一辆货车的柴油约70升,鉴定价值人民币391.68元。

2015年9月15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在本市宝安区**大道发现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随即表明身份要求被告人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关某某仍驾驶作案车辆通过猛烈冲撞抓捕车辆的方式拒捕,导致公安机关四辆公务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被民警截停抓获,现场缴获作案车辆、油箱、油泵等作案工具。后公安机关又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在本市宝安区**街道**新村将被告人全斌抓获,现场缴获抽油水泵、油管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汽车、鸭舌帽;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车辆、油桶、水泵、塑料管的照片,扣押清单, 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贾某某、李某乙、陈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栾某某,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全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全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传任、全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6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桑传任、关某某、全斌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