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5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在**纸厂工作,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铜山县**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5号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5号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欧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来到东莞市**镇**村**厂后门一路边与被害人李某甲摆象棋残局下棋,桑某某因输了100元后不服输从而发生肢体冲突,后桑某某伙同被告人欧某某及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另作处理)一起对李某甲进行殴打,殴打期间桑某某把李某甲口袋的400元拿走,欧某某看见桑某某拿走李某甲的钱并事后参与了分赃。后桑某某将400元分给李某乙、欧某某、宁某某,每人所得100元。
被告人桑某某、欧某某于2020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桑某某、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欧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欧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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