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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毛某某等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5********。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组**号,暂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5********。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组**号,暂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5********。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组**号,暂住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村。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桑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毛某某、桑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凌晨3时许、20日凌晨3时许、中午11时许三次预谋至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路鲁商中央公馆工地地下车库进行盗窃,先后三次盗窃工地建筑材料螺丝钉20公斤、圆形地漏配件120套、热镀锌钢管一根。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52.4元。

被告人毛某某、桑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8月21日3时许预谋盗窃,后至即墨区**开发区**路鲁商中央公馆工地盗窃工地建筑材料热镀锌埋板126块、热镀锌角铁10块、热镀锌钢管3根,盗窃期间被告人毛某某被工地工人现场抓获,被告人桑某某、孙某某逃脱。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1元。

被告人桑某某、孙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22日、2020年8月24日向即墨分局经济开发区治安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毛某某、桑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桑某某、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桑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若经判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东

检察官助理:杨敬坤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毛某某、桑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经济开发区治安派出所。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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