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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袁某某诈骗、窝藏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2月31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9年6月20日。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园**楼**室无,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小区**号**室。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由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桑某某、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自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桑某某冒充寿光加油站站长,以低于市面的价格让同伙杨某某(已起诉)联系客户售卖加油卡及自制的加油票,骗取客户资金后逃匿,在杨某某被抓后单独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张某某451000元;

2.2018年7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刘某某856500元;

3.2018年7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王某某87965元;

4.2018年8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臧某某209650元;

5.2018年10月4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王某某40000元,以卖手机名义诈骗王某某10000元;

6.2018年7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付某某553000元;

7.2018年7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张某某231900元;

8.2018年7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扈某某17.72000元;

9.2018年10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万某某170000元;

10.2018年10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万某某350000元;

11.2018年9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缪某某102000元;

12、2018年9月以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田某333000元;

13.2018年9月16日,该伙同杨某某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魏某某45000元;

14.2018年10月10日上午,该以帮李某售卖加油卡的名义诈骗李某200000元;

15.2019年3月7日以来,该以办理优惠加油票的名义分三次诈骗滕某某38050元;

16.2019年3月7日以来,该以办理优惠加油票的名义分两次诈骗**KTV老板周某某104000元;

17.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该以投资返现的名义诈骗洪某某6400元;

18.2018年3月份以来,该到刘某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自制的加油票来抵租用车辆费用,共诈骗刘某某80000元;

19、2018年10月份以来,该以办理优惠加油卡的名义诈骗李某某17200元。

(二)窝藏罪

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袁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桑某某的情况下,该利用其系青州人的便利,为桑某某在青州市**路**小区租住该小区*号楼*单元**室供桑某某居住三个月,后多次在自己租住的**街道苏州**小区**号楼**室容桑某某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桑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被告人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桑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窝藏罪追究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苏州**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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