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桑某某, 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室。2015年8月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查后,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同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同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同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桑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通过街头广告购买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后交给其债权人。经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被告人桑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从哈尔滨市万家强制隔离戒毒所解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屋产权证;
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3.证人魏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兵
2020年7月7日
附:
1. 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1. 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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