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 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含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19日、自2020年4月2日至同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3日、自2020年6月1日至同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桑某某为逃避交警检查,多次在其驾驶的未上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前,对从仓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的空白临时号牌按照真实临时号牌要求予以打印机动车所有人、车辆识别代号、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将伪造的临时号牌粘贴在车辆前后玻璃处,意图逃避公安路检。
2019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桑某某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途经含山县226省道32公里800米处行驶时,被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发现该车内放置的豫AM****临时号牌系伪造。后民警对该大众牌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桑某某携带的包内有十六副临时号牌,其中使用过的临时号牌十一副(京********、沪********、豫********、豫********、豫********、豫********、豫********、豫********、豫********、豫********、豫********),未使用的空白临时号牌五副(沪********、沪********、豫********、豫********、豫********),经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使用过的临时号牌内均系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桑某某因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与本案系同一事实)于2019年9月2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临时车牌。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临时车牌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仓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为逃避交警道路检查,伪造机动车临时号牌驾驶未上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彬
检察官助理:吴莹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在马鞍山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1册、补充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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