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8********,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楼村**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酒后驾驶超标新日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路**路交叉口西一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血液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桑某某供述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刚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楼村**号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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