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号付**西宁市城北区****小**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20]第1008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4月28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10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5日04时0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小型轿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转运站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钢4号门”门前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由驾驶人吴某甲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发生致驾驶人桑某某受伤及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

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桑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达到231mg/100ml,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