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111992********,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家园**栋**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饮酒后搭载朱某某驾驶车牌为皖******小型轿车,沿蚌埠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路至**路路段时,被告人桑某某看见前方有警察设置的酒醉驾查缉点,遂掉头逃跑,倒车撞到被害人王某某正常行驶的皖******小型面包车,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民警将桑某某带到蚌埠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
2020年10月1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2020年11月23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桑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桑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的证某某;
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9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厚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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