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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河南省祥符区**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3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桑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封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西200米处,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桑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了被告人准驾车型C1;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按键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桑某某先后共三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互相印证,均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询问桑某某视频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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