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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2000********,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乡**村,政治面貌:群众,身份:非国家干部,无违法犯罪记录,2020年6月2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2时33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醉酒(经正航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6.70mg/100ml)驾驶豫P1****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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