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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桑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如东县****。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桑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桑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桑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如东X352线22公里4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

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桑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于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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