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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萨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萨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71989********,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萨嘎县**镇**村,住西藏萨嘎县格桑街,无固定职业。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萨嘎县公安局决定,被萨嘎县加加镇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萨嘎县加加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6时2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无证醉酒驾驶藏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萨嘎县219国道贡吉藏餐至萨嘎县219国道华府宾馆门口方向行驶时,与路边停放的渝AY****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事故,被渝AY****号车主刘某某报警后萨嘎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查获。经两次呼出气体检测:被告人桑某某体内酒精含量分别为144mg/100ml和137mg/100ml。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2.21mg/100ml。经萨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身份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证明、发案立案破案经过,前科证明、交通违法现场图片、行政处罚决定、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交通事故协议书和收条;

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桑某某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刮擦的交通事故等从重处罚情节,参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桑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拉巴潘多

检察官助理:孔晓丹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萨嘎县**街(取保候审由加加镇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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