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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6198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山南市曲松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9年7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桑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藏******的白色轻型普通货车从山南市乃东区**路驶往山南市曲松县方向,当车辆行驶至乃东区**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6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桑某某无驾驶资质,被查获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桑某某出示由其变造的,姓名为平某某的驾驶证件。

二、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桑某某与被害人索某某等人在乃东区“****”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在内的三名女子步行至由三名女子登记入住的位于乃东区**路的“**招待所”房间内,当晚桑某某盗窃了被害人掉落在房间地板上的钱包,钱包内共有2470余元人民币。

乃东区公安局于2019年8月18日将被告人桑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索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5.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琼

检察官助理:白玛康珠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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