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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桑某某与朋友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紫园别墅附近一餐馆内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J6**学小型轿车回家,在其楼下停车时与一辆三轮电动车车主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55.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易东来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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