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高新园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6时许,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指挥中心接桑某甲(系被告人桑某某的儿子)报警称:在大连市高新园区**路**号**室的家中,其父亲桑某某殴打其奶奶,接警后该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陈某某、王某某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对桑某某进行劝告,但其拒不听从劝告,并声称不能保证不再殴打其母亲,民警遂对处于醉酒状态的桑某某进行口头传唤,桑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民警便依法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并使用手铐将其带上警车。上车后,被告人桑某某在车内对民警陈某某辱骂、叫喊,并用戴着手铐的双手击打陈某某头面部,致其头面部多处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病志材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宗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桑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珊
代理检察员: 裴军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羁押在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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