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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731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9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时许,被告人桑某某因情感问题在本区**镇**路**弄**号**室家中与女朋友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7、8、9前肋线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电话通知,被告人桑某某于同年6月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桑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22日2时许,其与男友被告人桑某某在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的家中发生口角,后遭桑拳打脚踢致伤的事实;

2.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材料,证实王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7、8、9前肋线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3.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桑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桑某某的到案经过;

5. 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桑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桑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桑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涵

检察官助理  吴  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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