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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故意伤害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41979********,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桑某某因之前与被害人洛某某的借款一事,驾驶借来的川******车到洛某某家门口附近等候。双方见面后,被告人桑某某驾车与被害人一起到雅江县红龙镇。之后,双方因借款一事在雅江县红龙镇“天空之城”对面草坝上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桑某某持藏刀向被害人洛某某挥刺,致被害人洛某某倒地后,携带作案用的藏刀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将驾驶的车辆丢弃于虫草山附近步行逃匿,将作案用藏刀丢弃于雅砻江中。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桑某某主动投案。

经鉴定:1、死者洛某某死亡原因为左胸部锐器损伤导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2、死亡性质为他杀;3、致伤工具推断为锐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案发后逃离现场,但在其后主动在亲属家等候公安干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壹份。

3.视频光盘壹拾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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