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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甘肃省合作市人,藏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合作市*********自然村**号。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告人桑某某孟连县公安局于当日对被告人桑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电话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桑某某于2020年春节前乘车到孟连打工, 2020年1月27日到达孟连,因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孟连等各地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一级相应,被告人桑某某无法找到打工地方,交通中断,又无法返回其家中,因身上所带钱无法维持生活,于2020年2月19日到孟连县**镇*****出租房,见被害人岩某所租住的房屋屋门未关紧,便进入室内,将岩某留在床头上充电的一部电光紫色VIVO(型号:IQ00NEOPD******)手机盗走,正欲离开时,因手机发出声音惊醒了正在屋内床上睡觉的被害人岩某,被盗手机当即被岩某拿回,被害人岩某随即报警,后公安机关民警出警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桑某某。被盗紫色VIVO手机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值人民币1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证实被盗手机外观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受案、立案及抓获被告人桑某某的事实经过;3被告人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证实被告人桑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拍摄现场照片、绘制平面示意图,被告人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5.被害人岩某陈述,证实其手机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被盗手机购买时间及价格;6.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害人岩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盗的紫色VIVO手机购买收据,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岩某;7.价格认定书、价格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被盗紫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1310元,已将该鉴定意见分别告知被告人桑某某及被害人岩某,两人均无异议;8.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如实供述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目无国法,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察员:张平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桑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地点:孟连县**镇**路**出租房**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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