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皖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阜阳市颍上县**镇**村。2019年9月1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1日。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合肥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批准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6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桑某某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西北角**城**售楼部门口附近,窃取罗某某停放在此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
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犯有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20年5月9日
附:
1. 被告人桑某某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三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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