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81970********,汉族,务工人员,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地址均为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上午,在山东药玻前崖工地施工现场,工地管理人员安排被告人桑某某将前崖村西联通公司基站的变压器从电线杆上拆下来,后被告人桑某某私自将该变压器拉到其女儿家据为己有,经鉴定,该变压器的价值为4549元。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对联通公司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联通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综合研判报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毕某某、杨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的认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元华

检察官助理:张照玺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