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昆山市**镇**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桑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1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桑某某于2020年9月1日15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网吧二楼,趁被害人苏某某躺在25号机位熟睡之际,窃得苏某某放在胸口用手臂压着的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9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苏某某。
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
2.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媛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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