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桑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2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镇**村**号,因本案,被告人桑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当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8 月 17 日 17 时许,被告人桑某某进入其邻居张某某家中,并将张某某放置在东屋立柜内的900 元现金盗走,后桑某某回到家中。被告人桑某某盗窃的900元人民币被黑山县公安局扣押。
2019年8月20日,桑某某在家中被黑山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杰臣
检 察 员: 赵福利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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