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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住****号。因犯盗窃罪, 2001年10月22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抢夺罪,2006年9月19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20日被山东省巨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桑某某骑摩托车至沛县胡寨镇小秦庄,用自制的开锁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推门进入李某某堂屋内,盗窃人民币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桑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7500元,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失主李某某陈述;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桑某某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谅解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采取技术开锁、推门入室手段,盗窃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庆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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