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待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桑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网友栾某某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遂编造自己手中有口罩,并有额温枪的购买渠道的谎言,后以支付货款为由,诈骗栾某某人民币26.5万元,赃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等。被告人桑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退赔栾某某36.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桑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
检察官助理:战超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桑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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