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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泽州县**镇**街**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桑某某为筹集赌资,谎称其暂住的位于泽州县**镇**村**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系自己所有,后桑某某伪造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提供给晋城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出租给张某某,骗取租金126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晓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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