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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57号

被告人桑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桑某某与其上线“安某某”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以每克110元得价格购买毒品冰毒200克,约定待桑某某卖出毒品后给付毒资。同年6月9日,“安某某”将装有毒品冰毒的包裹通过单号为763016596298的中通快递寄至本市雁塔区**路**社区,桑某某遂安排尚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取该包裹,尚某某取得包裹后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该包裹,经查,该包裹内装有两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物品。当日,民警将桑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白色块状物品及两小包纸质包装的疑似毒品物品。经鉴定,快递包裹内的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淡黄色晶体状物品净重194.9921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包白色块状物品及两小包纸质包装的疑似毒品物净重12.439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截图、快递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尚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

6、毒品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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