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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桑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桑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7********,汉族,大学文化,徐州市**银行堤北支行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住徐州市泉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桑某某作为徐州市**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堤北支行信贷员,在袁某甲(另案处理)控制申请贷款过程中,明知存在虚假贷款主体、虚设贷款用途、虚构经营情况、虚评抵押物价值等问题, 在审查、发放贷款时,仍违反国家规定,先后经手发放贷款8次,累计人民币16991万元,其中存在“借新还旧”、“以贷收息”展期情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1日,被告人桑某某明知袁某甲申请的其个人贷款,存在虚评抵押物价值等问题,仍经手发放贷款1800万元;被告人桑某某明知袁某甲控制申请的陆某某个人贷款,存在虚评抵押物价值、虚构担保公司经营状况等问题,仍经手发放贷款2100万元,共计3900万元贷款。2014年5月15日、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桑某某明知上述问题依然存在,先后两次对上述两笔贷款分别予以展期。2016年1月12日、13日,被告人桑某某明知袁某甲控制申请的袁某甲个人贷款、陆某某个人贷款,存在虚评抵押物价值等问题,仍使用张某某(另案处理)信贷平台,以借新还旧形式分别经手发放陆某某个人贷款2059万元、袁某甲个人贷款1762万元,共计3821万元贷款。

2.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桑某某明知袁某甲控制申请的徐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存在虚构经营状况、虚评抵押物价值、虚设贷款用途等问题,仍经手发放贷款500万元。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桑某某明知存在虚构经营状况、虚评抵押物价值等问题,仍使用张某某(另案处理)信贷平台对上述贷款予以展期。

3.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桑某某明知袁某甲控制申请的袁某甲个人贷款,存在贷款人袁某甲为失信被执行人、虚构收入证明、虚评抵押物价值、虚设贷款用途等问题,仍经手发放贷款70万元,用于“以贷收息”。

4.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桑某某明知袁某甲控制申请的袁某乙个人贷款,存在贷款人袁某乙为失信被执行人、虚构收入证明、虚评抵押物价值、虚设贷款用途等问题,仍经手发放贷款400万元,用于“以贷收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桑某某的工作证明、贷款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桑某某、涉案人袁某甲、张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制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制作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克会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桑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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