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62号
被告人桑结尖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8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桑结尖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桑结尖措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桑结尖措在本区鲁能花园东郡9102网吧,趁被害人黎某某睡着之际,将被害人放于机位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3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5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桑结尖措在本区巴国城金枪鱼网吧被民警捉获。到案后,桑结尖措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购买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桑结尖措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等笔录;
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桑结尖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结尖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结尖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桑结尖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结尖措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对桑结尖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伟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桑结尖措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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