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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桓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S5F****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谢岗镇英山路英光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检查时驾车冲卡逃跑,后民警在东莞市桥头人民医院将桓某某抓获。经鉴定,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被告人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桓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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