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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丁柱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74号 

  被告人梁丁柱,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6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木查****号。于2011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丁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梁丁柱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中心人民医院电动车停车场内,使用工具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黑色极酷赛兔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9.20元)撬锁盗走。破案后,赃物未能缴获。

同年8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丁柱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巷**公寓**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和销赃所得款项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丁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丁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2169.20元的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丁柱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丁柱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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