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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东林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梁东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3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东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东林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以其购买商铺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取得李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8日期间,先后骗取了李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500万元。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梁东林伪造了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被害人甘某某谎称需要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以该证作为抵押,取得甘某某信任后,骗取了甘某某46万元。

综上,被告人梁东林诈骗金额共计5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书证:银行流水清单、借款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东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东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东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梁东林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案卷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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