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梁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某在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其房屋卧室里,容留谭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梁某在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其房屋卧室里,容留谭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其房屋卧室里,容留谭某某和邓某某二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另查明,2019年6月22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将梁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目录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