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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云宏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梁云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云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梁云宏窜至东莞市****社区**网吧伺机盗窃。至次日10时55分许,梁云宏见被害人王某某坐在网吧30号机位上睡着,即趁四周无人之际,梁云宏将王某某掉在椅子旁的一部黑色OPPO牌R9PLUS型手机(值6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手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至东莞市****社区**城附近街边收二手手机的男子。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1月20日16时许,在东莞市****社区**网吧将梁云宏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赃款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云宏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云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云宏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云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31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梁云宏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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