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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五元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梁五元,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4********,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乡**村**组,现住涟源市**公司**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五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五元驾驶摩托车并携带篓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至冷水江市**镇**村谢某某家盗窃了16只鸡、6只鸭、3只鹅。当日4时许,梁五元以50元每只的价格卖给张某某3只鸡,得赃款150元。5时许,梁五元来到涟源市三角坪市场,将剩余的家禽按鸡每只50元、鸭每只40元、鹅每只70元的价格出售,得赃款1100元。

2、2019年11月27日2时许,梁五元驾驶摩托车携带篓子、编织袋等作案工具,至冷水江市**镇**村李某某家盗窃了18只鸡、4只鸭。后到涟源市三角坪市场按鸡每只50元、鸭每只40元的价格出售,得赃款1060元。

经鉴定,被告人梁五元2次盗窃家禽总价值为6768元,共得赃款2310元,在盗窃过程中还造成被害人另有数只家禽丢失。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六亩塘地段被告人梁五元的出租车上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话详单、微信截图、卡口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五元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情况说明;6.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视听资料;7.现场勘验笔录;8.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五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五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五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梁五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五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五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民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五元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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