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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五秀等2人诈骗罪)(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梁五秀,女,195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排**号。2010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改为取保候审,2019年5月解除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2008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后于2008年12月2日撤销;2009年5月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五秀、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9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五秀、陈某某伙同涂某某、刘某某、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相亲”、“谈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3起、价值人民币1741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五秀参与诈骗3起、价值人民币1741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2起、价值人民币115500余元。具体是:

1、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五秀、陈某某与涂某某、刘某某等人经商议后,由涂某某化名为““涂**””、被告人梁五秀假扮““涂**””的养母、被告人陈某某及刘某某充当“媒人”,以““涂**””与被害人刘某乙“相亲”、“谈婚”为由索取红包、礼金等费用,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财物共计人民币38000余元。

2、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梁五秀与涂某某、刘某某等人经商议后,由涂某某化名为““涂**””、刘某某假扮““涂**””的养母、被告人梁五秀等人充当“媒人”,以““涂**””与被害人郭某乙“相亲”、“谈婚”为由索取红包、礼金等费用,骗取被害人郭某乙财物共计人民币58600余元。

3、2019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梁五秀、陈某某与丘某某等人经商议后,由丘某某化名为“**”、被告人梁五秀假扮“**”的母亲、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充当“媒人”,以“**”与被害人纪某乙“相亲”、“谈婚”为由索取红包、礼金等费用,骗取被害人纪某乙财物共计人民币77500余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梁五秀、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举报信、微信转账截图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丘某某、陈某甲、刘某甲、陈某乙、吴某某、黄某某、陈某丙、郭某甲、谢某某、丁某某、钟某某、纪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郭某乙、纪某丙、纪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梁五秀、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五秀、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相亲”、“谈婚”为由,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五秀参与诈骗3起、价值人民币1741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2起、价值人民币115500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五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五秀、陈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2、全部材料和证据材料五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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