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公诉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梁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 **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梁亮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雅安市*甲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汉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和广汉市**商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梁亮和吴某某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上述7家公司的名义接受云南大理**经贸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以销售螺纹钢、盘钢等钢材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9份,价税合计1243843022.74元,税额180729328.12元,认证抵扣2178份,价税合计1243441151.55元,税额180670936.58元。后梁亮等人将上述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更品名等方式继续向达州**经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等多家公司虚开。被告人梁亮通过上述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不低于550万余元。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梁亮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梁亮家属代为缴纳的385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亮与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以7家公司的名义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9份,价税合计1243843022.74元,税额180729328.12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80670936.58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春生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亮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侦查卷宗36册,光盘3张,散页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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