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梁伟至高淳区**街道**村**家**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窃得周大福钻戒1枚、老凤祥金手镯1只、宝庆银楼金手链1条和老凤祥金戒指1枚。后,被告人梁伟将上述赃物以人民币22,400元出售。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52,121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梁伟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周大福钻戒1枚、老凤祥黄手镯1只追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等物证;
2.被告人梁伟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伟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销赃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附:
1.被告人梁伟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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