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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伟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梁伟,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室。被告人梁伟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1999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8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1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6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 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2月2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 年7月12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 年10 月15 日满释放。被告人梁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梁伟至高淳区**街道**村**家**号被害人赵某某家中,在二楼卧室内窃得周大福钻戒1枚、老凤祥金手镯1只、宝庆银楼金手链1条和老凤祥金戒指1枚。后,被告人梁伟将上述赃物以人民币22,400元出售。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52,121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梁伟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周大福钻戒1枚、老凤祥黄手镯1只追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等物证;

2.被告人梁伟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伟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销赃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俞白冰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梁伟现羁押于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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