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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俊呈、庞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梁俊呈,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 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2017年7月份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广西合浦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8月8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 月20 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俊呈、庞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俊呈、庞某甲驾驶一辆后三轮摩托车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泮塘居委会双江桥桥底,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头黑色母水牛拉上后三轮摩托车上运到合浦县廉州镇外东环路,梁俊呈用一辆车牌号为桂E****6的五菱面包车将水牛运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以人民币116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母水牛价值人民币1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庞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俊呈、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俊呈、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俊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梁俊呈、庞某甲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俊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庞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俊呈、庞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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