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梁俊驾驶摩托车途经隆昌市城区至高铁北站快速通道普润镇清滩村路段时,趁清滩村**组**号马某某家无人之机,撬开房屋厕所的窗子进入屋内,在其卧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900元,价值人民币4046元的一条女式黄金项链及黄金挂坠。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梁俊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梁俊的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前科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梁俊的供述;5.被盗黄金项链及黄金挂坠的价格鉴定意见、梁俊的DNA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等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俊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俊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梁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炽勇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俊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8份;
3、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3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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