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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保林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梁保林(外号“阿海”),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徐闻县人,户籍及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2010年、2015年两次被徐闻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9年11月7涉嫌贩卖毒品罪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吴祝亮,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保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210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21本院审查起诉。本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5日,石某甲(已判刑)与被告人梁保林联系,双方商定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5板海洛因。次日,石某甲将毒资50万元送到广东省徐闻县海安港交给梁保林,因梁保林没有现货遂返回海口。2月15日,因需求量大,石某甲向梁保林提出以40万元的价格再购买4板海洛因,梁保林同意。石某甲遂与石某乙(已判刑)联系,由石某乙出资10万元购买1板海洛因,石某甲出资30万元购买3板海洛因。随后,石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4万元存入梁保林指定的账户内,后因手续费过高未继续汇款。石某甲遂安排盛某某(已判刑)于2月17日下午从海口市秀英港乘船前往广东省海安港将16万元现金交给梁保林安排前来的梁某甲(已判刑)。2月18日凌晨0时许,按照石某甲的安排,梁某乙(已判刑)驾驶快艇至广东省海安角尾靠海区域接到梁保林安排人员送来的5板海洛因,在海安北港附近海边接到梁某甲安排人员送来的4板海洛因。凌晨1时许,梁某乙驾驶快艇到达海口市秀英区丽晶路集装箱码头附近将9板海洛因交给石某甲,石某甲当场支付1万元的报酬给梁某乙。石某甲拿到毒品后联系石某乙,让石某乙到其住处海口市美兰区加州阳光小区717房拿毒品,并约盛某某到该房见面。凌晨1时30分许,石某甲回到加州阳光小区楼梯入口时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石某甲携带的袋子内查获毒品海洛因4板(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分别重351.3克、351.5克、352.3克、350.8克,含量分别为72.2%±3.4%、73.6%±3.1%、67.7%±2.9%、68.7%±2.9%)及5枚子弹、3部手机、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从石某甲驾驶的轿车后车厢内查获毒品海洛因5板(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分别重350.7克、349.5克、350.1克、350.9克、349.0克,含量分别为74.0%±3.3%、73.0%±3.0%、71.1%±4.1%、68.5%±2.9%、68.6%±3.0%),上述缴获的9板海洛因共重3156.1克。在加州阳光小区717房间内查获6包毒品疑似物(其中1包毒品重0.87克,检出海洛因成分;4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分别重69.95克、108.1克、99.72克、9.22克,前三包含量分别为74.9%±3.1%、77.4%±3.3%、77.1%±3.1%;1包重14.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二甲基砜成份)、3枚子弹及1支枪钢、3部手机。随后在同一地点,将前来寻找石某甲的盛某某抓获,在盛某某身上及其家中搜出2部手机、现金等物品。凌晨2时许,吴某某(已判刑)与石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KV812银灰色起亚K2小轿车来到加州阳光小区前停车场准备找石某甲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石某乙身上查获3包毒品疑似物(其中1包重3.97克,检出氯胺酮和二甲基砜成份,1包重1.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包重0.35克,未检出海洛因和苯丙胺类、氯胺酮、大麻、可卡因毒品成份)、3部手机和现金等物品。从吴某某身上查获3包毒品疑似物(共重14.1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1部手机和现金等物品。

2017年2月18日2时30分,同案人梁某甲在广东省徐闻县南山休闲酒店505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在该505房及梁某甲住处徐闻县东门路华源居902房内查获2包毒品疑似物(分别重22.51克、51.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后一包含量为71.9%±3.4%)、1辆汽车、1部手机、7枚子弹、2枚雷管和现金等物品。当日16时50分,同案人梁某乙在广东省雷州市银丰商务宾馆501房被抓获,当场查获4部手机、银行卡和现金等物品。

2019年11月6日9时许,徐闻县公安局西连派出所民警在徐闻县西莲镇益民路水泵修理店处将被告人梁保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到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书证;

3.证人翟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保林及同案犯石某甲、石某乙、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毒化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保林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750.1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政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梁保林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3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等物品存放在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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