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健强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梁健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健强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健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健强于2019年2月至8月期间,通过网络购买射钉器、精密钢管等配件,在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街**号的住处将上述配件自行组装成1支改装射钉枪(经鉴定,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梁健强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射钉器1套、精密钢管1支、加长钉管固定器1个、套筒1个、钢珠1包、空包弹2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健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健强无视国家法律,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梁健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6月4

                                 

附:

1.被告人梁健强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扣押射钉器1套、精密钢管1支、加长钉管固定器1个、套筒1个、钢珠1包、空包弹2盒,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