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梁健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健强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健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健强于2019年2月至8月期间,通过网络购买射钉器、精密钢管等配件,在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街**号的住处将上述配件自行组装成1支改装射钉枪(经鉴定,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梁健强在上址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射钉器1套、精密钢管1支、加长钉管固定器1个、套筒1个、钢珠1包、空包弹2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健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健强无视国家法律,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梁健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健强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扣押射钉器1套、精密钢管1支、加长钉管固定器1个、套筒1个、钢珠1包、空包弹2盒,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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