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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元强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22号 

被告人梁元强,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号。2016年5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元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梁元强伙同周某某(在逃)等人,窜至成都市高新区**街**小区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146元)。后销赃获利。

2020年10月1日中午,被告人梁元强再次伙同周某某等人,窜至成都市高新区成汉南路“仁和新城”商场附近,盗窃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青色玫瑰之约牌电动车(因车辆资料不全,未能进行价格鉴定)。后销赃获利。

2020年10月11日中午,被告人梁元强又一次伙同周某某、陈某某(男,15岁)等人,窜至成都市高新区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号门外,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后销赃获利。

2020年10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锦江区将被告人梁元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元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元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元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不止一次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梁元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梁元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原红旗

                                                2021年2月20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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