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7〕24号
被告人梁光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对其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光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梁光平在镇雄县芒部镇芒部村环城路**岔路口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时,被镇雄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被告人梁光平贩卖的毒品可疑物四小包共计0.5克及毒资二百元钱。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抽样送检的四小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光平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毒品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光平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7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梁光平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手机一部、毒品包装物四个及烟盒一个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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